JDB电子 JDB夺宝电子联翔股份(60327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5-08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号上海 证券大厦北塔 2203室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号上海 证券大厦北塔 2203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20号文”批准,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翔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906,750股,每股面值 1元。本次公司发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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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20号文”批准,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翔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906,750股,每股面值 1元。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13.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53,368,07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22,968,924.55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330,399,145.45元,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8,408,138.67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11,991,006.78元。本次公开发行于 2022年 5月 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22年 5月 20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2年度,中信建投证券对联翔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与承销 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JDB电子 JDB夺宝电子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联翔 股份经营情况,对联翔股份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 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联翔股 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7、督导上市公司JDB电子 JDB夺宝电子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督促联翔股份依照相关规 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保荐机构督促联翔股份严格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联翔股份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联翔股份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联 翔股份不存在前述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 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专项使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联翔股份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联翔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联翔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